协会文档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 2024-01-02 来源:协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的执业行为,提升行业社会形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全体会员单位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 境。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规及协会的《章程》,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超出规定的范围承揽业务,不得擅自转让业务或违法挂靠承揽业务。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检测鉴定工作质量。
第六条 在承揽检测鉴定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依规签订相应合同,并在检测鉴定过程中认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有特殊原因须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
第七条 在承揽检测鉴定任务时,不做诋毁同行的宣传,以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破坏其他会员单位已签约的合同。
第八条 检测、鉴定收费应符合市场规律,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应虚报高收或恶意压价竞争。
第九条 应抵制以各种形式支付回扣、介绍费,抵制用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承揽检测鉴定业务的行为。
第十条 在从事检测鉴定活动中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各会员单位对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检测鉴定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检测鉴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经过相应的岗前培训,具备相应岗位管理或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 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及时向协会反映举报。
第十五条 不允许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及协会工作人员进行言语侮辱等打击报复。
第三章 惩 戒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协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询、调查、取证,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给予下列惩戒:
1、由协会秘书处对其警告并责令整改。
2、在协会简报、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
3、暂停会员资格,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其情节,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相应职务的提议。
4、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并在协会简报、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且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会员单位,由协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做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对所签约会员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