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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规定
时间: 2023-01-06 来源:协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技术咨询服务经营管理行为,维护本协会及其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和会员单位、其他委托人。 技术咨询服务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服务流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咨询服务是指由协会通过组织行业专家及相关社会专家,依法通过专业知识、技术、管理,向会员单位或委托人提供公证、科学的信息、技术、评估、论证、评审等服 务。
第二章 咨询服务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服务范围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及相关管理服务、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相关科研等。
第三章 项目承接及实施
第五条 项目承接及实施
1、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由本协会秘书处直接承接,
2、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后才能进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接洽签订,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合同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咨询服务方二份。
3、合同签订后,由协会秘书处确定项目负责人。被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的各项任务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项目实施过程提交给委托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应留有备份。
4、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表明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汇总后,移交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六条 技术咨询服务费用标准,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
第七条 签订委托技术咨询合同后,协会可聘请本行业内及相关社会专家主持或参与被委托的咨询项目,并与聘请的专家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务费。
第八条 收费原则:凡国家有统一规定收费价格的按国家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收费价格的,依据项目难度和工作量,由咨询服务双方协商议定。
第九条 政府部门购买的服务项目、每年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委托的技术咨询项目,优先安排。
第四章 咨询服务费的管理
第十条 协会收取的技术咨询费经扣税,并按3%计提管理费后,用于完成咨询项目所需的会务费、文印费、交通费、信息查询费及其它非委托方承担的费用;咨询服务技术人员劳务费按工作量大小及技术服务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劳务合同。剩余收入作为协会发展和活动经费。
技术咨询费不得作为奖励返还会员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2022年12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