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文档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 行业协会章程(修订案)
时间: 2019-09-1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and Building Safety Appraisal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CEQI&BSAI。
第二条 本会由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和专业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事业的发展;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行专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增进行业交流,反映行业诉求、规范执业行为、调解执业争议;为首都经济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甲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政策调研、组织宣传、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承办委托、咨询服务、编辑专刊、行业自律、行业协调、成果推广、成果鉴评。
(一)宣传贯彻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二)拟定、实施行业自律准则,建立自律管理制度,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调解会员单位间的纠纷;
(三)协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检测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承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注册和日常管理;
(四)组织开展行业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参与编制地方规程,编辑、出版有关培训教材、书刊和技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检测鉴定能力验证及行业间比对活动和检测鉴定行业的评奖、评优、评先进活动;
(六)组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专家委员会,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服务;
(七)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主办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单位和其他协会要求协办的工作。
(九)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机构及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2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五)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情况;
(五)提名本会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